信用卡全额计息:不能继续“同案不同判”

发布:2018-01-10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浏览:350

  近日,银行信用卡透支之后,已经还了部分本金,却被“全额计息”的老问题,因央视《今日说法》主播李晓东诉建设银行案,再次引发关注。

  近期,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设银行用“全额计息”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317.43元。1月5日,建行北京分行已按照法院判决,将多扣划的欠款转到了李晓东的储蓄卡上。

  区区317.43元,无论对银行,还是个人来说并不算多,但关系重大。此案的败诉,对于银行方面,意味着“全额计息”规则未能得到司法认可,银行这种通过隐蔽方式获取利润的手段,遭到了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虽然李晓东通过二审找回了那300多元的公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很多银行执行的“全额计息”规则被认定无效了。

  相反,澎湃新闻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因“全额计息”规则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多数案件法院支持了银行,甚至在北京法院的一审中,李晓东也是败诉之身。

  鉴于我国并非欧美判例法国家,异地法院的既有判决,不能对其他地方法院审判产生影响,即便是李晓东二审获得胜诉,也只能对自己构成实质影响。而在其他地方,如果金融机构方面获得胜诉,就意味着“全额计息”还有市场。

  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状况,显然有违司法的公平正义。尽管从自由裁量的角度看,不同的判决出现,有时也在所难免,但具体到“全额计息”规则上,并非不能获得更统一的结果。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个别银行通过“全额计息”,从用户那里获得利润的实际利率高于最高法划定的36%的红线,属于不受保护的“高利贷”的范围。

  固然最高法这个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不能适用于金融机构,但严格限制借贷利率、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却不应当被漠视。

  李晓东的二审胜诉,仅仅实现个案正义是不够的,应当迎来对信用卡“全额计息”规则的重新司法检视。特别是目前“同案不同判”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信用卡“全额计息”这个老大难问题,不能永远拖下去,应该在司法层面有一个统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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