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律师助理刷爆信用卡后自杀,银保监会调查:额度管理不审慎
发布:2019-08-19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498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收入认定标准不审慎、额度管理不审慎,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额度管理不审慎”。
8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告知函”首度回应广东28岁女律师助理刷爆信用卡后烧炭自杀案件,并表示已通过约谈两家机构相关负责人,下发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加强整改,并视整改完成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今年5月,广东珠海28岁女律师助理陈某在在家中烧炭自杀,留下高达87.8万元的信用卡欠款,涉及中信银行、平安银行等一共14家银行。6月12日,陈某母亲吴女士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称部分银行在信用卡开办材料审核不严谨、现金分期用途管控不到位、额度管理不审慎等问题。经过2个多月的调查,涉事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通过“告知函”回应吴女士的投诉。
南都记者从“告知函”上获悉,银监会深圳监管局通过2个多月的调查,细致地还原了陈某在两家银行的开卡和消费情况,其中10余处提到银行方面管控不到位、额度管理不审慎等相关问题,并表示已责令该中心落实整改,还明确提出要求该中心现金分期业务不得采用最低还款额。
“告知函”中还提到,针对投诉暴露出来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收入认定标准不审慎、额度管理不审慎,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额度管理不审慎的问题,已通过约谈两家机构相关负责人,下发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加强整改,并视整改完成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信用卡核发是否规范?
未审慎参考社保缴交情况或其他辅助材料
此前,吴女士向南都记者提供陈某生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陈某在珠海某律师事务所任职辅助人员,月收入金3000多元,却开具了14张信用卡。吴女士质疑银行有滥发信用卡的嫌疑。
“告知函”中提到,经查,陈某名下曾开立6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其中一张已于2013年底注销,一张正常使用,另有4张核发后未激活,与尾号为4742的信用卡共享额度。
经查,2014年11月21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收到陈某通过网络渠道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自填单位名称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并自填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未填写“职务/岗位名称”与年收入。经查,该信用卡申请于2014年11月26日在中信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柜台完成了面签面核,审核了身份信息真实性,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现场留存影像照片。
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反馈,对陈某的征信情况,用卡及还款情况、身份信息、学历信息等基本个人信息和工作单位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基于行/职业认定规定给予陈某3000元授信额度。然而,截至发卡审核时点,陈某名下共办理8家银行贷记卡,额度合计221500元,透支53951元。此外,还有1家银行准贷记卡,额度15000元。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给予额度时收入认定简单依据行/职业判断,未审慎参考社保缴交情况或其他辅助材料。
另外,陈某名下曾开立3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其中一张正常使用。截至2019年6月末,该信用卡账户欠款为39631.3元。据悉,陈某于2011年12月通过网点申请办理了原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信用卡,当时给予5000元额度,该卡已于2013年3月4日注销。
2013年2月7日,陈某再次通过网点申请办理了平安银行携程商旅信用卡,自填年收入6万元,并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经审核于2013年2月20日向陈某核发了信用卡,该卡已于2018年8月23日注销。
另外,陈某于2018年7月7日通过网络渠道申请办理了平安银行旅游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手机号码与前两次申请一致。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经审核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后,向陈某核发了信用卡,额度与前述两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共享。
额度调整是否合理?
未审慎考虑客户收入及还款能力
陈某,拥有的14张信用卡中,授信额度最高的是21万余元,总授信高达77万余元。吴女士方面认为,这与陈某月薪仅3000多元存在巨大的差异。
“告知函”中提到,经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根据陈某用卡情况,分别于2016年5月将陈某信用卡固定额度上调至39000元,于2017年3月将陈某信用卡固定额度上调至59000元。经查,该中心两次上调固定额度主要基于额度使用率和评级结果,未查询人行征信明细并对他行授信额度进行合理扣减,也未审慎考虑客户收入及还款能力。
经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多次给予陈某分期专项临时额度,额度从39000元至190000元不等,额度有效期为1个月。然而,该中心给予分期临时额度主要以客户固定额度为基数,参照行为表现数据设定差异化倍数。
“告知函”指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未查询人行征信明细并对他行投信额度进行合理扣减、未审慎考虑客户收入及还款能力,未考虑固定额度在不断调升,也未考虑客户大量开展分期业务已占用额度情况。
另外,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分别于2012年5月,11月,2013年5月、11月,2017年6月共5次将陈某名下信用卡固定额度分别上调至6000元,8000
元、12000
元、15000元、30000元。其中前四次均为客户主动申请调额。上述过程中,未见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查询陈某人行征信报告并对他行授信额度进行扣减,存在额度管理不审慎的问题。
贷后管理是否规范?
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依据从银行打印的信用卡流水,陈某在去年至今年,大额消费主要集中于美容、百货、酒店等消费,消费金额大大超出陈某的收入与还款能力。吴女士质疑银行方面在贷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经查,2019年6月3日的人行征信报告显示,陈某尾号为4742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投信额度为210765 元,已用额度为102459 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该信用卡欠款金额共计253426.31元,此后已停止计息。
经查陈某到期还款日2019年5月22日的账单明细,当期应还款额102459元主要为上期应还款额92641
元扣除上期已还款额4633元,再加上本期新增金额14451
元。陈某长期采用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每月还款数千元,导致每期应还金额较大,并非“在中信银行一家,平均每个月使用近8万元的额度”。
另外,陈某当前欠款总金额253426.31元中,除5月份当期账单总额102459
元外,分期未入账金额合计144505.16元,未入账息费6462.15元。分期未入账金额中,圆梦金消费分期合计109440.11元,新快现现金分期合计24722.05元,单笔消费分期合计10343.
00元。前述分期业务占用分期专项临时额度,不足部分占用固定额度。
经查,陈某的新快现现金分期业务共开展5笔,发生时间集中在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之间;圆梦金消费分期共发生36笔,发生时间分布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之间。期间存续业务和圆梦金消费分期业务均向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进行过报告。
然而,“告知函”中提到,陈见欢女士新快现(续金宝)现金分期发放后直接转入其本人在他行借记卡,未见该中心搜集消费凭证等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的记录,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此外,根据中信银行信用卡风险监测规则,暂未发现上述交易存在异常及套现嫌疑。
“告知函”中明确提到,上述过程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对陈某长期分期还款且总授信额度不断累积的情况,未根据他行授信额度及时采取降额等措施,贷后监测及管理有待加强。
另外,陈某于2018年10月4日通过平安银行口袋银行APP申请办理消费专用备用金分期业务,金额9000元,分6期还款,该笔消费专用备用金交易摘要为“广东中旅(珠海)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据陈某平安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其长期办理单笔消费分期及账单分期,根据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监测规则,暂未发现上述交易存在异常及套现嫌疑。
上述过程中,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对陈某长期多次发生单笔消费分期且总授信额度接近满额使用的情况,未及时监控并采取降额等措施。
催收是否规范?
未进行不合规的催收
南都记者在6月下旬对陈某烧炭自杀进行报道后,有不少读者提出质疑,是否是银行或者网贷的暴力催收导致陈某自杀? “告知函”也明确回应了该问题。
经查,陈某尾号为4742的中信银行信用卡2019年5月的最后还款日为5月22日,因未按时还款,导致该信用卡出现逾期记录。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9年6月4日使用智能语音系统拨打陈某预留手机号码,提示无人接听,此后并未开展其他催收行为。
另外,截至2019年5月末,陈某在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无逾期记录,未发现该中心对陈某进行过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