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催收联盟”套路揭秘及应对措施

发布:2021-03-18      来源:中国信用卡      浏览:1119

  随着社会经济增速放缓,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部分企业和持卡人还款能力和意愿下降,因未能合理规划自己的收入导致无法按时归还透支款的客户日益增多,减免费息、延期还款成为债务人的现实需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多措并举强化金融支持力度,保障企业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然而,市场上却出现了钻政策的空子并以非正常手段帮助债务人恶意躲避债务、延期还款、修复征信同时从中收取高额服务费和咨询费以牟利的组织,即“反催收联盟”。据各家银行反馈,“反催收联盟”已经形成一条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的产业链。在百度搜索“反催收联盟”,结果多达36万余条。铺天盖地的反催收广告、迅速集结的反催收组织不仅阻碍银行正常开展催收工作,而且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

  本文通过揭秘“反催收联盟”恶意逃废债、延期还款、修复征信的套路,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

  一、“反催收联盟”的套路

  “反催收联盟”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反催收技巧,招揽客源,教唆债务人恶意投诉,帮助债务人制造虚假困难证明材料来与银行协商还款,最终达到减免费息、分期还款的目的,甚至在协商完成后将债务人的信息贩卖给其他机构,形成链条化、专业化运作模式。

  1、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疯狂获客

  “反催收联盟”将自身包装成帮助债务人脱离苦海、助债务人上岸的“帮扶者”,通过短视频App、直播平台、论坛等互联网渠道传播反催收技巧,以帮助减少还款金额、代办停息挂账以及征信修复等为噱头,吸引债务人的目光。同时,借力互联网平台“偏好”算法的定向推送,极大提高曝光率,短时间捕获大量有债务协商需求的客源,售卖反催收服务,贩卖反催收技巧和话术。在某电商平台上,搜索“反催收”就能看到平台上售卖各种反催收话术的商品,价格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

  2、有组织、有套路地与银行协商还款

  “反催收联盟”为达到减免还款金额、延期还款、修复征信的目的,针对银行政策,伪造困难证明,同时借监管机构、媒体向银行施压,从而在债务协商中获得更大的胜算。

 (1)伪造材料,假装弱势群体申请减免费息

  银行针对困难人群通常会推出延期还款、减免费息之类的政策,“反催收联盟”利用银行政策,与债务人串通,伪造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医院开具的身患重病的证明材料,以此在与银行的协商中获得更多的筹码。近年来,各家银行均出现不同债务人证明材料内容雷同,甚至连错别字都是一样的情况。经实地调查发现,有的债务人提供的所谓经济困难、身患重病的证明以及证明材料上加盖的公章都是伪造的。

  (2)恶意投诉向银行施加压力

  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监管机构开通“投诉”渠道,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搭建平等沟通的平台。这一原本促进持卡人和银行沟通的便捷途径,却被“反催收联盟”利用。“反催收联盟”指导债务人致电银保监会投诉维权热线或各地区的银保监局投诉专线进行恶意投诉,甚至歪曲事实诬告银行、要挟银行,以达到免除利息或延期还款的目的。近年来,银行的投诉量激增,而监管部门对银行有投诉解决率的考核要求,面对恶意投诉银行方面压力较大。

  (3)诱导催收员违规,敲诈银行

  “反催收联盟”传授债务人故意拖延还贷的方法,有套路地激化债务人与银行之间的矛盾,指导债务人使用与银行对立的话术,刺激催收人员,诱导催收人员违规,并在录音后向各地银保监局等监管机构投诉,借机向银行索要赔偿,敲诈勒索银行。

  (4)借助舆论压力倒逼银行

  “反催收联盟”将债务人包装成“受害者”,频繁在各大媒体发声,以杜撰案例、夸大其词、扭曲事实等方式制造噱头吸引媒体的注意,诱导媒体发布针对银行的负面舆情,借“舆论绑架”抹黑银行,迫使银行妥协,达到减免还款金额、延期还款、修复征信的目的。

  3、原形毕露,榨取债务人“剩余价值”

  “反催收联盟”在赚取协商费、服务费后,迅速撕破“帮扶者”的假象,不择手段榨取债务人的价值,以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1)贩卖债务人数据,获取不当得利

  “反催收联盟”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中介,不可避免地掌握大量债务人的信息,于是将债务人信息贩卖给其他“有需要”的机构,从中获取一笔不菲的收益。很多债务人在加入“反催收联盟”后,反而更频繁地接到贷款电话。债务人的信息一旦被泄露,轻则会受到金融贷款机构的骚扰,重则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狩猎”的对象,犯罪分子会伺机对其进行诈骗或资金窃取。

  (2)对债务人进行敲诈勒索

  “反催收联盟”以维权为表象,以缠诉闹访为手段,传授恶意逃债技巧,是一条恶意套利的灰色产业链。从事反催收业务的人员普遍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代理完成后,“反催收联盟”可能利用债务人曾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公章的把柄,一步步诓骗甚至胁迫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使其落入“套路贷”的陷阱。债务人本想利用套路恶意逃废债,反被“反催收联盟”套路,陷入更深的深渊。

  二、应对措施

  “反催收联盟”领域聚集了“老赖”、贷款中介、金融从业人员甚至是催收行业前从业人员,他们深谙银行政策要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妨碍金融行业正常的催收业务,使得不良率居高不下。若放任其蔓延发展,则会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社会信用体系。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之间应通力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共同铲除“反催收联盟”这颗毒瘤。

  1、银行间建立联防联治、黑名单共享机制

  面对“反催收联盟”的围攻,银行之间应建立一致对抗的反欺诈联盟。一是形成一致的处理方案。银行接到“反催收联盟”的投诉案例,同业之间采取一致的处理方案,即坚决不予协商,以免因处理方案不一致给“反催收联盟”可乘之机。二是建立黑名单机制。将相关反催收人员信息纳入黑名单,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形成对抗“反催收联盟”的有力屏障,让“反催收联盟”无机可乘。三是建立定期会议制度。通过会议交流“反催收联盟”恶意逃废债的套路并商讨应对策略,分享“反催收联盟”涉及人员黑名单,必要时应联合警方对严重扰乱银行催收业务的组织进行刑事打击。

  2、银行与监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

  为遏制“反催收联盟”蔓延趋势,打击恶意投诉黑色产业链,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密切沟通,建立联动机制。银行针对反催收典型案例,成立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研判、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反馈给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根据“反催收联盟”的现状、欺诈特征出台更加完善的规定和标准,更加客观、公正地评判持卡人不合理的投诉行为,给予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3、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反催收联盟”串通债务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普遍存在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举报为要挟或通过骚扰正常经营等手段向银行索赔的行为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以虚假证明为把柄,欺骗、胁迫等手段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引诱借款人掉入“套路贷”陷阱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将债务人的信息非法售卖给第三方,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针对“反催收联盟”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管机构、银行已联合多地警方开展了一系列打击行动。

  2020年3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上海警方打掉一个职业投诉的犯罪团伙,抓捕嫌疑人12名;同年8月,某银行联合石家庄公安部门破获一起“反催收联盟”案,现场抓获嫌疑人数名,查获涉及近万名反催收客户的资料。

  4、加强政策宣传、违法警示教育

  各大银行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落实针对困难人群在信贷还款政策、逾期信用记录报送等方面的保障性倾斜政策,“反催收联盟”利用的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可联合主流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政策宣传,使还款确有困难的持卡人通过正规渠道与银行协商减免一定的费息及延期还款。持卡人通过“反催收联盟”与银行协商,需向“反催收联盟”支付高额的协商费、咨询费(收费标准为债务额的10%~70%),反而会加重自身负担,使自己陷入更痛苦的深渊。

  另外,“反催收联盟”为达到减免费息的目的,通常会以举报为要挟或通过骚扰公司正常经营等手段,向银行施加压力,串通债务人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和公章,涉嫌构成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行。在此过程中,债务人成为“反催收联盟”违法犯罪的帮凶和共犯,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应充分借助互联网平台,加强相关方面的普法警示教育,使客户避免触犯法律,面临牢狱之灾。

  疫情初期,“反催收联盟”迅速在互联网集结,发展势头迅猛,让银行措手不及,一度陷入被动局面。时至今日,随着银行间反欺诈联盟的建立、监管机构政策的出台、司法机构法律缰绳的逐步勒紧以及持卡人法律合规意识的增强,“反催收联盟”的套路正在逐步瓦解,多方合力之下,“反催收联盟”灰色产业链终将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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