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风险大,帮朋友忙却背上巨额债务
发布:2022-05-25 来源:云南法制报 浏览:217
信用卡已成为大部分人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支出载体的一部分,为生活带来便捷。但是,信用卡到底能不能借给他人使用?其中会产生怎样的风险?如果在借用信用卡过程中产生纠纷,法院会怎么认定?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借信用卡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出借信用卡帮好友解困 欠款12万元对簿公堂
常某与高某曾经是无话不谈的好友。2018年,高某因投资失败,欠了一屁股债,加上他刚结婚不久,无力负担家庭开支,于是找常某借钱帮忙。但常某也拿不出钱来,于是将自己两张有5万元透支额度的信用卡借给高某使用,解了高某的燃眉之急。
不料,高某在使用这两张信用卡消费后却无力偿还,出现多次逾期记录,不仅产生了巨额的罚息及违约金,而且严重影响了常某的征信记录。
截至2021年12月15日,常某两张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已达124243.07元,常某及高某均无力偿还。无奈之下,常某将高某告上法庭。
2021年12月20日,常某与高某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借款人高某因家庭生活开支,从常某处借到以常某为持卡人的两张信用卡,该卡自2018年1月13日至2021年12月15日由常某交由高某使用,信用卡欠款124243.07元由高某负责结清。
判决 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原告常某与被告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但双方将信用卡欠款转化为借款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且原告举证证明信用卡账单实际产生的情况,双方之间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截至借款协议出具之日,信用卡欠款124243.07元转化为借款,原告常某主张被告高某偿还该借款本金,被告高某对此无任何抗辩事由,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4243.07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高某向原告常某返还借款本金124243.07元。
释法 出借信用卡违规 持卡人自身需担责
云南安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管赛北表示,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信用卡的管理规定。
信用卡的发卡与使用,其实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行为,外借信用卡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契约内容。而且信用卡与个人的征信相关,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存在诸多风险。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容易造成金融机构对持卡人降低信用等级评估,损害持卡人个人征信的同时,还会影响持卡人申请车贷、房贷等业务的办理。出借期间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
借卡人使用信用卡从事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等。因此,信用卡出借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应尽可能避免。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该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本案中,虽然法院依据借款协议将信用卡欠款124243.07元认定为高某向常某的借款,但因常某出借信用卡行为本身违规,因此法院并未支持2021年12月15日后新增的信用卡利息及费用。
律师建议广大持卡人,依法合规使用信用卡,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可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等形式确定欠款金额,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