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身份证申领储蓄卡 照样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发布:2015-04-29      来源:闽西日报      浏览:190

    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苏某、苏某某、汪某、汪某某四被告人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两万元至两万六千元不等罚款。

    2013年上旬,苏某、苏某某在厦门市以100元一张的价格向制假证的人购买了田某、陈某等25人的居民身份证。同年4月8日至12日,两人伙同汪某、汪某某用购买的身份证冒用他人的身份在广东省、江西省、福建省8个市(县)银行申领储蓄卡,共计申领了66张银行卡和18个网银u盾、5个银行密码器,拟以8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同年4月13日,四人到武平县准备用他人身份证去银行开卡时,苏某、苏某某、汪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而汪某某脱逃。同年8月8日,汪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达60多张,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据此,对于四被告辩称其在银行申领的是储蓄卡,不是信用卡的辩解不予采纳。综合四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他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在线申请信用卡
网友评论
暂无评论
我的评论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