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信用卡信息 获刑三年罚款2万
发布:2015-08-03 来源:大江晚报 浏览:203
近日,无为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11月中旬,家住无为县的马某以窃取信用卡信息对外出售牟利为目的,购买了信用卡读卡器、摄像头,随后到无为县各银行选择作案地点。当年11月29日晚20时许,马某到中国银行无为支行一处自动取款机前,将信用卡读卡器、摄像头安装在一台atm机上,用于窃取信用卡信息及密码。期间有6人先后在该atm机上使用了信用卡,并被读卡器读取个人信息。当晚,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了atm机上的读卡器及摄像头,立即将其拆下并报警。第二天上午,马某来到现场准备取走读卡器和摄像头时,被守候的民警与银行工作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