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峰:信用卡的“合法暴利”合理吗?

发布:2016-03-17      来源:东方早报      浏览:468

    前段时间,成都高新区基层法院一份关于信用卡滞纳金的判决引发广泛关注,审判员引经据典地否决了银行信用卡滞纳金的诉求请求,而被称为该领域的“第一案”。

    本案基本情况是:被告沙某因未偿付信用卡透支欠款,而被原告中国银行某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沙某按照合同约定归还透支欠款、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沙某对事实没有异议,但请求减免滞纳金。法院代理审判员引经据典,层层论证,甚至援引了《宪法》条款,最终不但否决了信用卡滞纳金,就连透支利息也按所谓上限24%计算。

    本案援引《宪法》条款,又涉及国家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是否应该和民间金融借贷,适用平等的法律管制,因此引起了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关注。笔者不是法律人士,无法对该判决所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性进行评判。但对于该判决表达的国家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借贷,在借款利率上,应该适用平等金融管制的精神,笔者表示高度赞同。

    笔者近期以来一直研究互联网金融,在对待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上,有一个呼声,特别是来自传统金融机构的呼声,要求对于相同性质的业务,互联网金融,以及其他非国家正式认可的金融和类金融业务(如民间借贷),应该和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遵循相同的金融法律管制。笔者对此非常认同。

    那么反过来,显然也应该是正确的:即对于相同性质的业务,如果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受到了某种限制,则正统金融机构也应该遵守同等的限制。

    然而,出于种种考虑,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有最高利率的限制,以前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现在根据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新规定,则是24%和36%两档限制(粗略地讲是24%以下认可,36%以上不认可,24%~36%之间视合同约定和现实情况)。

    而对于国家正式金融机构发放的信用卡贷款,在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高利率且每月利滚利复利计算之外,还要外加高额的滞纳金处罚,年化利率高达100%以上。即便不算滞纳金,只要用卡人超出免息期还款,哪怕在第一个月还款,其年化利率也达到70%以上。

    这显然是不平等、不合理的。从立法规范金融活动目的而言,对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和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应该遵循同样的逻辑。而现在,对民间借贷进行利率管制遵循的逻辑是: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止其被高利贷所盘剥;而允许信用卡收取高额复利和滞纳金的逻辑却是:保护国家金融机构合法利益,防止借款人恶意透支和欺诈等。这样的金融法律,完全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如果为了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剥削,则对民间借贷和信用卡贷款,应该都进行最高利率管制;而如果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则应该同时赋予民间借贷出借人和金融机构出借人同等更多的惩罚权力。

    进一步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民间借贷利率,是更市场化的方式产生的,而国家正式金融机构在普通信用卡用户面前,则有更强的垄断力量。不对垄断机构的价格(信用卡利率)进行管制,而对市场化的价格(民间借贷利率)进行管制,在经济学上,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在经济学上,一般是恰恰相反:对垄断机构进行价格管制,而对市场化价格则能放开就放开。

    当然,对待市场经济,笔者并没有原教旨主义的固执,而是认为对金融借贷利率有一个非常宽泛的最高限定,是有正面价值的,当然具体的限定标准可以再检讨,但这必须同等适用于民间借贷和正统金融机构。信用卡的“合法暴利”,并不合理,应该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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