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预授权被盗刷 致电银行挂失未果损失1.7万

发布:2016-11-16      来源:广佛都市网      浏览:893

  凌晨收到信用卡6笔预授权交易的短信,冼先生意识到被盗刷,于是致电银行要求挂失信用卡。但两日后,该6笔预授权仍被实际支出,金额合计1.7万余元。为挽回损失,冼先生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禅城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担责七成,向冼先生支付1.2万余元。

  4月20日凌晨1时许,家住禅城的冼先生收到银行短信,被告知其信用卡发生6笔预授权冻结,金额合计17243.44元。同日上午,冼先生看到短信后意识到信用卡可能被克隆,于是电话告知银行该6笔预授权非本人操作,是盗刷,要求银行立即停止支付并挂失信用卡。

  4月22日凌晨5时许,冼先生再次收到短信,被告知该6笔预授权确认(跨行)已实际支出,金额为17270.83元。为挽回损失,冼先生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诉称其向银行反映相关交易非本人所为后,银行仍未能及时阻止上述交易继续,对其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银行辩称,本案所涉的交易需要持卡人的多项身份信息,且需通过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才能完成身份验证。因冼先生的手机及手机号码由其掌握及保管,冼先生存在违反妥善保管银行卡及身份信息等义务,应对本案交易承担全部责任。

  禅城法院认为在案涉交易方式中,银行将款项从银行账户转出的依据为核对交易发送的信息与储户在银行预留的信息是否一致。但因在信用卡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凭密码交易,上述快捷支付的无密划款,明显跟双方原先约定的凭密码交易的用卡方式相冲突,对持卡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不过,上述快捷支付的完成需要储户的诸多信息,尤其需通过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才能通过身份验证并完成交易。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卡内资金损失的产生均具有过错,禅城法院酌定由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冼先生支付12089.58元,冼先生自负3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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