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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300元 男子买卖信用卡被拘役

浏览:  来源:瑞安日报  日期:2015-01-31 10:40

    听说办信用卡可以赚钱,湖南茶陵人谭某非法收购了5张信用卡并卖给了他人,没想到有人利用这些信用卡进行诈骗。前天下午,谭某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发:汇款后,62万元不翼而飞

    2014年4月,薛某和某公司的业务经理朱某商谈业务。在谈妥价格后,“朱经理”通过QQ发来一张图片,图片内容显示收款账号稍有改动,一个新的账户信息被添加到原有四个账户信息的上方。

    在QQ交谈中,“朱经理”叮嘱薛某将货款打入新增的账户,并将其作为长期使用账户。由于新的账户信息是添加在原本账户信息之前的,薛某也就没有怀疑。于是,薛某就让公司财务将62万元的货款打入新的账户中。

    过了几天,朱某见已经谈妥的货款还未打入,就和薛某联系,这才知道因QQ被盗货款被骗走了。薛某和朱某马上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破案:为赚差价,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公安机关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找到了新账户的信息,但此时账户内的存款已被提完。

    银行账户显示,持卡人为丁某。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找到了丁某。“我对诈骗的事情一点都不知道,我就是之前办了5张银行卡,并把卡卖给了谭某。”据了解,丁某从谭某处拿到了600元。

    于是,谭某成为了公安机关的下一个侦查对象。据谭某供述,2014年3月,他在温州无事可做,就有一个朋友叫他去办卡。“当时,我分别到5家银行办理了5张银行卡,拿到了900元。”随后,谭某按照朋友所给的地址将卡寄给他人。

    “后来,丁某找到我,说自己手头紧,也想通过办卡赚点钱。”于是,谭某决定以一套卡600元的价格向丁某收购,自己赚取300元的差价,后又将卡卖给了他人。

    法院认为,谭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遂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谭某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被骗的62万元还未追回,作另案处理。

    相关链接:

    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瑞安人曹某多次向互联网信用卡卖家以“先试用后付款”的名义骗取了大量信用卡,非法持有并用于出售获利。期间,曹某在互联网上3次向他人出售,共计6张信用卡,非法获利2000余元。2014年8月,曹某在其住所被抓获,现场缴获各类他人信用卡共计120余张。在审理过程中,曹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曹某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注: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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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买卖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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