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娄底日报 日期:2015-06-02 13:32
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犯罪行为。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罪来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即达到刑法第196条“数额较大”标准,将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同样将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者,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者,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者,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均属于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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