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新浪司法 日期:2016-03-18 11:54
赵先生使用拉卡拉手机客户端、拉卡拉手机刷卡器为自己的信用卡还款,却不慎汇入前妻账户。经核对,赵先生才发现,使用拉卡拉还款,户名与账号不符,还款依旧成功。去年5月,赵先生将前妻诉至法院。朝阳法院判决赵先生的前妻返还不当得利近1.8万元及利息,同时发函中国人民银行,建议规范第三方支付手机客户端业务,加强监管。
2015年3月23日,赵先生使用拉卡拉手机客户端及拉卡拉手机刷卡器,从自己名下的借记卡向招商银行信用卡还款,分两笔分别汇入500元、5000元。4月2日、4月17日,赵先生再次使用同样方法办理信用卡还款,分两笔汇入5000元、7457.92元。此后,赵先生才得知,上述款项误汇入前妻名下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账户内(以下简称涉案账户)。
赵先生称其曾要求前妻返还,但前妻不予理会。去年5月,赵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7957.92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赵先生的前妻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称该款项系赵先生返还的婚纱照损坏赔偿款。对此,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赵先生亦不予认可。
庭审中,为证明误操作的情况,赵先生当庭演示了拉卡拉手机客户端还款过程。赵先生的信用卡还款账户列表显示,共有三个信用卡账户,这三个账户均未显示户名,仅显示归属银行及卡号前六位与后四位。经核实,上述三个账户中有一个是赵先生前妻的涉案账户。在执行信用卡还款操作时,点击某信用卡账户,进入还款界面,需要填写的项目包括持卡人姓名和还款金额。法庭查明,在填写上述内容进行下一步操作的过程中,即使填写的持卡人姓名与账号实际对应的户名不符,仍能向该账号成功划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赵先生先后将其名下借记卡内的四笔款项通过拉卡拉手机客户端及拉卡拉手机刷卡器转入被告名下涉案账户,目前上述款项皆由被告占有。被告虽抗辩称该款项系赵先生承诺支付,但未举证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不能证明其占有上述款项具备合法根据;赵先生主张其转账行为系错误操作所致,结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演示过程,赵先生的主张具备合理性及现实可能性,予以采信。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的前妻返还其不当得利17957.92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据主审法官王耀承介绍,他曾对比了支付宝钱包、微信支付和拉卡拉手机客户端的信用卡还款支付流程。三家都要求绑定信用卡时验证用户信息。但在信用卡还款过程中,三家手机客户端则存在多处不同:手机支付宝在还款时不要求填写户名,但还款页面会显示户名、卡号、银行名称,操作者只需要填写还款金额;微信支付仅要求填写金额,不要求填写户名,也不显示户名,仅显示卡号后四位和银行名称,但在付款成功后会在界面提示信用卡四位尾号及户名;拉卡拉手机客户端要求填写用户名及还款金额,同时显示卡号前六位、后四位及银行名称,但当填写户名与持卡人不符时,仍能还款成功。
针对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去年8月24日,朝阳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发送司建议,建议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手机客户端行业的监管,具体包括:1、规范业务准则,出台明确、可操作的身份验证标准及支付指令验证标准,严控支付风险;2、建立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备案制度、支付交易数据存档制度,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支付终端参数、验证系统设施、支付指令验证技术等信息以便加强监管,同时建立数据库妥善保存交易数据,以备发生支付纠纷或侵害用户权益时有案可查;3、适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技术,充分实现安全与效率的平衡。
今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复函法院,表示该行自2010年以来,已先后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业务监管制度,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业务活动全面规范。2015年7月,还联合十部委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该指导意见的配套监管措施,该行还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详细规范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指出,司法建议关于建立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备案制度、支付指令信息要素的展示与确认、完善移动终端安全规范等建议对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将认真研究,及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吸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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