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39家银行制定信用卡公约:规范发卡、营销、额度、收费等重点领域

发布:2021-01-0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184

  1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宁波市银行业协会获悉,宁波39家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联手制定了《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试行)》(下称《公约》),围绕发卡、营销、额度、收费、外部合作5个重点领域,提出17条自律条款。

  《公约》显示,信用卡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防范业务风险,完善信用体系;促进有序发展,优化客户服务;收费规范透明,保障客户知情权。

  《公约》共四章17条,首次明确了主动营销频率上限、电话营销语速标准、单人多行多头授信(透支)额度共享管制、申请提额单次额度比例、提额间隔时间、现金分期限额上限、收费公示标准披露及查询路径、催收频率等信用卡业务属地办理要求,并试行信用卡业务办理犹豫期机制。

  在发卡规则方面,《公约》提出不向无稳定收入来源者发卡(学生除外);在营销管理方面,《公约》提出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在额度管理方面,《公约》提出审慎办理提额操作,原则上信用卡固定额度已达到10万元的,单次提额比例不得高于20%,两次提额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个账单周期;在单户现金分期额度方面,《公约》称单户最高现金分期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且不得超过总额度的50%,最长现金分期期限不得超过24个账单周期。

  此外,在收费管理方面,《自律公约》显示,各类收费标准应在公开渠道披露和公示,建立完善年化费率实时查询功能。客户办理业务后,要明确告知收费及计费方式的查询路径;同时应建立客户犹豫期机制,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现金分期业务、汽车分期业务的客户可以在当日营业结束(业务发生系统日终)之前申请撤销,会员单位不得向客户另行收费;对提前结清分期业务的客户不得按原约定期限收取手续费仅按实际发生期限或约定条款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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