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用别人遗留的信用卡取了3000元钱,结果日前被椒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2日下午6时许,王先生到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当时有两个男子正在取款。等两人离去,王先生发现里面遗留着一张卡,估计是前面两人忘了退卡。此时自动取款机的显示屏上显示“是否打印交易单”,王先生按了“否”,回到了取款栏的界面,王先生试着按了最大的取款数目3000元一栏,结果取款槽上就吐出了3000元。王先生将交易凭单打印,和钱一并紧拽手中。王先生退卡后担心失主找回来,就把卡和交易单留在取款机上。
为何明知故犯?王先生解释,贪念作怪,抱着试试的心态,没想到真取出钱来。当时留下交易单是为了万一被追还钱,可以证明取钱数。
4月25日,王先生被警方抓获。案发当日,该银行卡的失主通过取款短信提醒,发现卡丢失并被盗取,随即报案。
法官说法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并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000元以上。所以本案王先生已构成犯罪,不仅要退赃3000元,还被判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