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投资担保公司的执行董事,李某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同两家银行信用卡专员,共骗领信用卡70张。最终这些信用卡中的56张共欠银行本金98万余元。
李某,1984年出生,大学文化,是沈阳融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989年出生的女孩姜某是他公司中的理财经理。
盖某,1986年出生,大学文化,是某银行信用卡专员。曹某,1989年出生,大学文化,是另一家银行沈阳信用卡专员。
这伙80后的小伙伴合作分工很明确:李某负责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通过电子邮箱传送给盖某,盖某利用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名义签名后将信用卡申报信息报给银行;李某同样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给朋友赵某,赵某再递交给银行工作的曹某,曹某不经审核即将信用卡申报信息报给银行。
然后李某安排姜某冒充信用卡申请人本人,接听两家银行信用卡部门的核实电话。而姜某将这些都记载到自己的日记里。
2011年12月3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他们成功骗领某银行信用卡50张;2012年10月21日至2013年4月19日期间,他们成功骗领另一家银行的信用卡20张;其中41张某银行信用卡产生银行欠款本金675843.41元人民币,15张另一家银行信用卡产生银行欠款本金312170元人民币。
李某本人在单位附近有一家茶叶经销处,采用在POS机上刷卡的方式,使用其骗领的信用卡中的9张卡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84345元。
案发后,赵某和曹某退赔了另一家银行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同盖某、赵某、曹某、姜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李某又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今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盖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其余同伙均获缓刑。
李某和盖某上诉。
今年10月27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了李某和盖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