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再卖到国外供不法分子用于犯罪。昨天,静安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简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3月,80后杨某在网上搭识同为80后的简某等人,并雇他们从网上购得他人身份证,前往多家银行骗领信用卡共计80余张。之后,杨某再将骗领的信用卡以每张700元至16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境外买家。去年10月27日,上海海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杨某通过快递寄往东南亚某国的63张信用卡。
今年年初,公安机关经过排摸将杨某、简某抓捕归案,并在杨某的住处当场查获20余张信用卡、U盾及身份证等。同时,还在杨某的笔记本电脑及手机中发现了他与上下家买卖身份证、银行卡的聊天记录。
到案后,杨某交代,上家系境外博彩公司,要求他把办妥的银行卡邮寄出国。在办卡过程中,简某则曾经两次被银行识破,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相关银行正常开展业务,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