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辗转多地购买他人身份证后,然后向各银行骗领信用卡。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窦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3月,窦某和苏某先后从长沙市火车站附近的小贩处分别购买了14张、19张他人身份证,各自单独保管。其后,两人先后窜至湖南省常德市、江西省奉新县、高安市、樟树市、吉水县等多地,各自使用购买来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等多家营业网点办理各类信用卡88张,其中窦某经办64张,苏某经办2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