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 接连骗取客户信用卡密码并套现

发布:2015-01-29      来源:株洲晚报      浏览:228

    女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不仅给信用卡客户办理相关业务,还恶意透支客户的信用卡。昨日,记者从醴陵市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判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某保险公司员工邓莉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情】

    女子假扮银行工作人员,三次盗用他人信用卡
 
    邓莉今年38岁,醴陵市人,是某保险公司驻醴陵市某银行分行的办事人员,跟该分行的工作人员比较熟。

    2013年10月,冯伟来到该分行,打算将一张信用卡注销。当时,因该分行负责信用卡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忙其他的事,邓莉接待了冯伟。邓莉告诉冯伟,办理信用卡登记、注销业务,需要提供信用卡密码。冯伟看邓莉穿一身制服,就没有怀疑,而是把信用卡给了邓莉,还报了信用卡密码。冯伟没想到,邓莉将他的信用卡据为己有。在随后的近一年时间里,邓莉将冯伟卡上2万元信用投资额,分三次进行套现和使用。

    去年5月,邓莉冒充该银行分行负责信用卡业务的工作人员,告诉该行信用卡客户齐敏可以来银行办理透支额升级业务。信以为真的齐敏便来到银行,要邓莉办理相应业务。过程中,邓莉称需要齐敏提供信用卡和密码,升级完毕她会打电话给齐敏来银行取卡。齐敏照做了。之后,邓莉将齐敏的卡套现8000元。

    去年7月,邓莉以同样的理由获得该行客户周鹏的信用卡,并在醴陵市区某银行网点取现2000元,还在商场刷卡消费1500元。几天后,发现信用卡被盗用的周鹏找到邓莉要回信用卡,并要求邓莉返还3500元,邓莉却一拖再拖。周鹏拨打了110。

    【判决】

    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三年六个月

    去年9月2日,邓莉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醴陵市法院认为,邓莉冒用冯伟、齐敏、周鹏三人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31500元,加上她还恶意透支丈夫的信用卡6万多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邓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醴陵市法院判处邓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

    【银行提醒】

    信用卡密码属于用户隐私 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不会过问

    某银行信用卡业务株洲地区负责人吴经理介绍,信用卡透支额度的提升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客户因为职位的变迁,收入的提高,需要对透支额进行提升,需要向银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客户要买一件物品,其价格超过信用卡透支额度,或者信用卡剩余的透支额度不够支付该物品,可以拨打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的热线,暂时提升信用卡透支额度;

    ③客户曾多次透支,但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以相应提升信用卡透支额度。

    吴经理说,银行工作人员提升信用卡透支额时,不会要求客户将卡递交,也不会要求客户告知信用卡密码。客户如果想要换卡,也不用将旧卡还给银行。用户将新卡开户后,旧卡会自动失效,“信用卡密码属于用户隐私,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不会过问。”

    吴经理还提醒,银行的工作人员都佩戴了胸牌,上面有工作人员的信息。客户去办理业务时,一定要核对工作人员的信息。

    【看新闻学法律】

    信用卡诈骗,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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