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新规
发布:2016-04-15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602
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信用卡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免息还款期等全面做出了新的要求。那么,对于信用卡用户来说,哪些是值得关注的呢。
比如,信用卡可以给支付宝充值了,但是这算做预借现金业务,大多数银行是收手续费的,可能也会有部分机构为了推广不收费。再比如,透支金额可以打最低7折了。
以下我们为大家画出的重点及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解读:目前统一的是透支利率是万分之五,也就是说只要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没还钱,就要按万分之五交利息。新规的新在于可以打折,以后找不同银行,看哪家利息低。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解读:目前,央行统一规定的最长是60天,具体应用中,不同银行的信用卡不一样,但最长一般都会有50几天。现在完全由发卡机构自己定,会不会免息还款期大幅缩短呢?值得关注。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解读:首先了解什么叫滞纳金,这和央行此前规定的最低还款额相关,以前是最低还10%。也就是说,如果你刷了15000元,最低应该还1500元,如果你只还了500元,按规定就要付(1000元*5%)50元的滞纳金。现在呢?等于是用违约金取代了滞纳金,而且怎么收违约金,信用卡中心说了算,以后真得货比三家。
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解读:重点是信用卡ATM取现日限额从2000元升到了1万元,可惜没什么用。把钱转到自己的借记卡再取不就行了,额度可以自定。还有就是,信用卡可以给支付宝充值了。在2012年之前,信用卡可以,貌似后面叫停了。 但是,必须提醒的是,预借现金,一般要收费的。
五、交易信息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过程中的一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二)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七、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解读:这个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对个人来说,至少有了规定。
八、利率信息报送
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卡利率纳入人民银行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月进行填报(详见附件),应于每月9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报送工作,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年2月9日前,填报2017年1月相关信用卡利率信息。其中,全国性银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九、信用卡业务自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对信用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按照信用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建立健全信用卡发卡流程、使用管理和客户服务等自律机制,制定信用卡协议与章程推荐范本,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