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先生某天收到银行短信,称刷卡时密码错误,交易失败。他不禁纳闷:银行卡在自己手上,且没有告诉他人密码,怎么会被使用呢?案件告破后,黄先生才恍然大悟,原来是在一家餐厅消费过程中,自己的信用卡信息被人盗用和复制后已在别处消费。昨日,禅城区检察院通报,被告人谢某因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谢某22岁,是茂名电白县人,案发前曾在禅城一家西餐厅工作。去年11月3日中午,谢某利用在餐厅做服务员的工作便利,趁被害人黄先生刷信用卡结账之机,将被害人的一张信用卡拿到餐厅二楼洗手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信用卡读卡器窃取了该信用卡信息,并在黄先生输入密码时偷看密码。11月底,谢某将上述信用卡读卡器交给林某(另案处理)用于复制信用卡。
谢某供认,窃取信用卡的做法是她的男友林某告诉她的,因林某宣称这种方式可以“赚大钱”,并给了她一台专门窃取信用卡信息的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