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发改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债务调整,对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目前中国还仅有企业破产法,其它国家和地区普遍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这也意味着,如果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个人即便是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破产”的方式,暂时摆脱债务困难以期待“东山再起”的机会,也造成了大量的债务人成为“老赖”的欠债者。
在信用卡行业中,截止2019年第一度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已经达到了797.43亿元,较2018年末的环比增长了1.12%。面对汹涌而至的信用卡逾期潮,很多卡民变成了“卡奴”,信用卡逾期时间和规模日益加剧,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这一指标十年已经增长了22倍,这个数字还是非常值得警惕的。
从接受的众多“卡奴”的咨询情况来看,负债都是几十万元,他们的债务与逾期情况非常不乐观,当年在韩国、台湾爆发的信用卡债危机风险也在中国暗流涌动了。那么如果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那些债务人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还债了呢?会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呢?
国外很多国家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但是这里就有个核心问题,即不要以为只要申请个人破产就可获得债务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实际上在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执行也是极其严格的,有的是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
知名歌手钟镇涛,由于家人生活过于奢侈,加之其事业逐渐开始走下坡路,收入渐渐萎缩,开始投入巨资进行购买豪宅进行炒楼投资,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香港楼市泡沫破灭,钟镇涛夫妇所购各项目大幅度贬值,而所余贷款本息滚至2.5亿港币。2002年7月,钟镇涛申请破产,同年10月法院裁定钟镇涛破产。
按照香港破产法规定,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将其余收入用于还债。钟镇涛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每月的置衣和剪发费用为500至800港币、饮食2000至3000港币、住宿4000至8000港币、每天交通费为20至30港币等等。
2006年10月,法院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后,钟镇涛在接受采访时略带伤感地说:“这4年来,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戏时,制作单位没有开车接我,我就搭地铁。逛百货公司时,只能看不能买,因为我是破产的人。”个人破产在香港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态的现象,破产制度作为针对民事债务的法律安排已经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和运用。
除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外,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将其资产收集和变现从而追回欠款。一旦高等法院向债务人颁布破产令,破产人就必须立即将其所有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破产人必须披露全部财产及债权,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不得有隐瞒、转移等行为,也不得在破产前后携带财产离开香港,否则都属犯罪。破产管理署会保证破产人获得收入后,保留足够应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饮食、衣服、教育、交通、医疗、所得税等开支。
破产人的生活受到诸多限制:不准拥有较高价值的物品,须变卖豪华家具,改用普通家具;不能购买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费,如乘坐出租车、出国旅行、到高级餐馆吃饭、买名牌衣物、出入娱乐场所;不能申请信用卡;100港币或以上的信贷,事前都必须披露破产身份等等。为监督破产人是否违规,破产管理署的职员还会到其家中视察。虽然受到诸多限制,但与被人一天到晚追债相比,个人破产后的处境要好得多,因为有破产管理署负责处理债务问题。
对于大部分债务人来说,宣布个人破产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更不是逃废债务的手段,因为个人破产对个人声誉产生巨大的损害。一些对个人道德操守要求很高的职业更不允许破产的人影响行业的形象。很多专业行业不允许破产人继续持牌执业,如律师、会计师、地产代理、证券交易商、保险代理等,也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不让债务人"倾家荡产",让诚实而又不幸的失败者有从新开始的可能,也让不适合竞争的人及时地退出。因为市场经济有生就有死,让能生的就生,让该死的就死,这才是符合市场规则的。对于有破产纪录的人,与之交易时会让当事人多一份谨慎,限制破产人的商事行为,以便促进社会诚信的建立。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个人信用体制并不完善,个人信用查询的制度也不健全,都妨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
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个人破产引发的社会负担难以消解。由于破产人破产后受到限制,仅依其有限的自由财产,难以走出困境,这就需要国家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证。虽然在有严格限制条件的个人破产制度下,没人会乐意破产的,但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应排除有些人恶意破产的可能。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是国内经济环境的需要,也是紧跟世界步伐的表现,避免国际经济活动中遭遇制度上冲突的要求。一旦“个人破产”被立法,为一些良性欠债人暂时摆脱财务困境,重新恢复正常的财务状况提供了条件,但是对于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需要极为严格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
来源:老董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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