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正义网 日期:2017-06-23 10:04
今年1月5日,正在南京某建筑工地上班的小梁被民警控制,原因是小梁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脸无辜的小梁极力向民警解释,自己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何来的信用卡诈骗?而当民警出示一张信用卡账单后,小梁似乎明白了怎么一回事。
2013年初至2014年底这个阶段,小梁在上海松江打工,期间在当地某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之后,小梁的朋友刘某因生意需要向其借钱,小梁便把信用卡给了刘某,并嘱咐刘某要按时还款。两个人平时朋友关系处的不错,小梁对刘某很放心,而且自己也没收到过银行的催款通知,所以信用卡的事情基本不会向刘某过问。
2014年底时候,小梁离开松江回到了江苏老家,手机号和联系地址都变更了,但并未告知银行。直至2015年8月份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小梁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已达21000余元,期间,银行多次以信函、电话等方式联系小梁均未果。而小梁信用卡的实际使用者刘某透支后并未如期还款,也从未联系过小梁,小梁便如此“稀里糊涂”的触犯了法律。
小梁到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家人帮助下结清了欠款,之后公安机关对小梁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松江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鉴于本案涉及金额不大,且犯罪嫌疑人小梁认罪态度良好,并已经归还欠款,决定对小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对小梁进行相对不起诉决定宣告时,检察官告诫小梁以后要引以为戒,并以此警示教育身边的人,信用卡不可随意外借!
检察官提醒:出借信用卡,绝不是儿戏!
在多数情况下,大家都要尽量避免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即便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因为一旦出现问题,信用卡持卡人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从以往的多起案例中分析看,由于出借信用卡造成持卡人损失的“维权”是非常艰难的,其原因在于中间的取证、事实认定十分困难。另外,不少持卡人认为,不是自己刷的卡,欠款就不应该由自己还。这种想法看似合理,实则是违反了持卡人与银行间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契约内容。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小梁看似很无辜,其实并不冤枉。
根据有关规定,不论是信用卡借给他人后造成的恶意透支行为,还是借给他人期间所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应该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更需要注意的是,在金钱以外,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行为,卡主也难逃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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