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7份民事裁定书显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17人的借款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然而,由于法院无法确认被告主体真实存在,因此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起诉被驳回。
裁定书显示,17名“无法确认真实存在”的被告分别是尹泸、包准、李京亮、范敬华、周佳、多建辉、王杰、王响生、蒋小娟、陈华腾、陈忠华、仇海洋、卞海兵、简俊卿、黄斌、陈若水、陈华。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这17名被告均是该行信用卡持卡人,欠款金额均在3万元上下,最高的为39,328.08元,最低的为23,025.43元。据悉,被告利用信用卡透支后,银行向其催款,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案件均在6月2日立案,案件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但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针对被告身份不确定一事,经法院释明,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
因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该院无法确认被告主体真实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附:信用卡欠款金额(内容来自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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