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苏先生的信用卡128.9元逾期11天未还,结果被苍南建行罚息531.12元。苏先生认为,银行这种“全额罚息”的计息规定属“霸王条款”。于是,他起诉银行,请求判定该计息条款无效,要求苍南建行返还这笔“不当得利”的罚息。日前,苍南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计息条款有效,驳回苏先生的诉求。
以上图片来源于温州都市报
本图片由苏先生提供
建行当庭承认以“全额罚息”方式扣取利息
据一审认定事实,2007年5月,苏先生向苍南建行申办了一张龙卡汽车卡。去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他持该信用卡累计消费了37828.9元,于今年1月4日到期还款日之前,他累计还款37700元,有128.9元未还。结果,银行扣取苏先生利息531.12元。该罚息不是以逾期未还金额128.9元作为基数计息,而是以全部透支金额37828.9元作为基数计息。
“全额罚息”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维权之路漫长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苏先生不服。
苏先生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中涉及到赔偿,应以“填平”为原则,也就是说,损失了多少钱,就获得多少的赔偿,“全额罚息”计息方式已经远超出了这个“填平”原则,也明显是加重了银行卡用户的责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全额罚息”计结息方式让持卡人为已经偿还的欠款仍支付利息,明显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
银行未对“全额罚息”进行提示说明违反了银行业管理规定?
此外,苏先生还认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因此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足以引起持卡人注意的提示说明信用卡计结息方式,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苍南建行从未对“全额罚息”计结息方式进行合理提示并予以说明。且该协议签订后只由银行单方保存,银行也未提示苏先生复制,因此苏先生对领用协议的“全额罚息”计结息方式内容几乎不知晓。
苏先生向苍南网苦述,对于这条“霸王条款”的含义,只到这次事件才清楚,此前好比是被银行有意闷在鼓里一样,有种被欺诈的感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计结息方式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二审上诉
“全额罚息”计结息方式格式条款纠纷终局未定!
本月28日,苍南法院已经受理了苏先生上诉。苏先生在上诉状中明确,法律既然已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苍南建设银行预先制定的领用协议中“全额罚息”要求苏先生为已经偿还的欠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加重了苏先生的责任,并且没有履行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法定义务,明显违反银行业的管理规定,该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虽然一审输了,但是还有二审,还是有机会的。”苏先生表示,“我维权并不是为了这被多收的几百元利息,而是实在接受不了银行口中所谓的“全额罚息国际惯例”,将继续向银行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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