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中国江苏网 日期:2018-06-08 11:35
如今,银行卡使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但随之而来的卡被盗刷、信用卡逾期等纠纷也越来越多发。此前,由于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买单”的往往是持卡人。但今后,这些问题将会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了。昨日,最高法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等问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支持信用卡“全额罚息”
这次新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表示对银行“全额罚息”不支持。所谓“全额罚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所有欠款,发卡银行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举例来说,一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还款期限内还了9000元,还剩1000元没还清,但此前银行在收取逾期利息的时候,还是会按照总额10000元来计算利息。极端情况下,持卡人即使还剩1元未还清,银行也会按10000元来计算利息,这也使得这种“全额罚息”的方式备受争议。
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以后遇到这种纠纷,持卡人提出要按未还的部分来计算利息,法院应支持。即使办卡时双方有约定,但是持卡人已还款9成以上,主张按未还部分计算利息,法院也应支持。
扬州多家银行已取消
“全额罚息”确实让很多消费者不满,不过,记者发现,事实上,目前扬州有一些银行,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比如工行,早在几年前就取消了全额罚息了。工商银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此外,记者也了解到,浦发银行、农行也执行了“分段计息”制度,对于账单未还清的客户,只对未偿还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此外,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容差还款”的制度。所谓容差,就是一定额度以内的欠款不仅不用担心“全额罚息”,并且银行不收利息,这部分欠款在下个账单日还款时还上就可以了。
记者发现,多数银行这个额度都是设置在“10元以内”,包括建行、交行、招行、中信等。也有的银行放得更宽,比如中行是“账单金额的1%之内”,农行、光大银行则是“100元之内”。
信用卡年息超36%法院不支持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你的信用卡确实逾期违约了,但是如果银行对你征收的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折算下来年息超过36%,那么法院将不支持。这就杜绝了以前“利滚利”造成天价违约金的现象发生。
意见稿还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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