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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进入“存量时代”,需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浏览:  来源:金融时报   日期:2021-12-24 09:39

  “谢谢您,但是我不需要。”

  “90后”小张近日向记者诉苦,由于使用信用卡购买了新房子的家具,最近一段时间,他频繁接到银行信用卡中心打来的电话,询问他是否考虑分期付款。

  因为流动资金充裕,小张拒绝了银行的建议,并且对银行多次打来电话推销分期业务有些不满:“如果我有需要,会主动向银行提出的。”小张表示。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我国的信用卡市场快速发展。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全国共开立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7.98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0.57张。而2011年同期,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为2.68亿张。

  在历经十余年的“跑马圈地”式狂奔后,信用卡的普及程度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相对粗放的发展模式也让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日常经营管理粗放,息费不够透明,分期业务过度营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部分银行过度依赖外部合作机构发卡、催收,滋生风险隐患等。

  从宏观层面看,近十年来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较快上升,部分持卡人信用卡债务负担偏重,信用卡资产质量有下行的趋势。在此背景下,12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共八章37条措施,对我国信用卡市场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重点治理。

  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

  小张的经历并不是个例。在采访中,多位受访者均向记者表示,自己曾经接到过银行推销分期还款业务的电话,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人在银行的推荐下选择了分期还款。

  “他们的推销方式,让我很容易忽略分期背后的息费负担。”有受访者坦言。

  有银行信用卡业务从业人员向记者表示,因为分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因此,部分银行会把分期作为获客的手段,频繁使用。

  针对类似问题,《通知》提出,银行在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且不得通过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负担。

  “针对信用卡消费领域存在的加重消费者息费负担的行为,比如,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诱导过度使用分期等问题,《通知》对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办理做出严格的规范要求。”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帆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强化银行内部信用卡分期业务程序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分期业务的知情权,明确消费者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方式对分期业务进行独立确认和分别办理。

  那么,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应该如何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规范息费收取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不诱导客户过度使用分期是很重要的一点,这需要银行在认知上改变诱导用户的做法。具体来说,在线上,银行需要修改相关的营销措辞,或者减少信用卡分期的营销;在线下,银行也应减少对业务员关于信用卡分期的任务摊派,给业务员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督促信用卡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

  银保监会表示,近一时期,部分银行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

  小王是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营销人员,他表示,入职以来,营销考核一直是让他压力颇大的一件事。“有指标、有评比、有奖惩,大家竞争很激烈。”

  在信用卡“跑马圈地”时代,为加大信用卡发卡量、提高市场占有率,很多银行将新增发卡量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逐级向基层压实任务,并与奖罚直接挂钩。而一味追求发卡量的发展方式,让我国信用卡业务的高质量发展存在短板。

  因此,《通知》对发卡营销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标。

  “对商业银行来说,下一步应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和要求,提升理念,加快整改。特别是要转变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规模和速度增长转向专业化、差异化、精细化的高质量发展。”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建议。

  盘和林表示,当前,大中型银行都有发卡中心,对额度进行把控。因此就需要收紧信用卡发卡中心的审核尺度,减少信用卡滥发。而在基层,则需要减少对业务员信用卡发卡的任务摊派。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2月10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了《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数据显示,2021年第三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接收并转送的涉及信用卡业务的投诉44374件,虽同比下降8.3%,但50.8%的占比,仍占据着银行业消费投诉的半壁江山。

  银保监会表示,目前信用卡领域的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营销宣传不规范、投诉不畅、不当采集客户信息等方面。

  针对这类问题,《通知》要求银行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必须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等,并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直是近年来银行关注的重点。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专门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研究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

  “目前信用卡中心每个部门都成立了消保工作小组,分支机构成立专门的消保合规室,保证在任何的经营机构和总行各部门都有专门的人员做消保合规的工作,我们还会定期召开消保讨论会,对之前的消保情况做回顾和反思,并提出新的改进计划。”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总裁陈大鹏介绍说。

  此外,为保证业务的公平性,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知》还对息费收取及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要求银行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确保客户注意和理解条款内容,并向客户主动告知咨询、投诉受理渠道。

  “根据民法典,银行信用卡合同属于格式合同,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尤其是‘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及风险揭示’等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条款,必须依法履行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或向消费者进行解释说明。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信用卡合同的内容。”杨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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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存量时代,信用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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