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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信用卡出现国外消费记录,法院判银行赔偿损失

浏览:  来源:华商报   日期:2022-02-17 11:05

  李某本人在沈阳,但手中信用卡却出现了国外消费记录。银行认为这是境外购物的扣税交易。

  2021年12月,法院一审公布了这起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损失。

  2017年11月,李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处申办了一张VISA信用卡并一直使用完好。2021年7月13日19时许,原告接到银行的短信提醒:在境外消费一笔1216.93欧元。而就在当日17时54分(被盗刷之前),原告还曾在沈阳市铁西区热力食杂店购买香烟时使用过此信用卡(消费45元)。原告马上冻结信用卡,然后到当地的“浦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打印银行交易流水账单,并报警处理。

  李某认为,被告银行在保障原告的信用卡交易安全方面存在过错,银行对储户信息有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对所发的信用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从刷信用卡出现境外消费的过程可以看出,被告银行明显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全部的经济损失。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辩称,此交易为原告境外购物的扣税交易,并非盗刷交易。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发生交易1216.93欧元的诉争交易,为全球最大的退税机构“环球蓝联GLOBALBLUE”发生的补扣税交易。原告在该笔诉争交易前有过常年的境外交易记录,且补扣税交易往往交易国根据法律及海关政策既可针对线下境外交易也可针对线上境外交易。本案诉争交易的该笔补扣税针对原告历史哪笔境外交易,应由原告与退税机构“环球蓝联GLOBALBLUE”联系咨询。该笔补扣税系因原告未完成海关相关退税手续所致,该笔交易不属于盗刷交易。

  法院认为,即使是境外消费购物,交易行为也均系“实时消费”,交易之后的“补扣(税费)消费”并非常态。因此,被告银行抗辩案涉交易系这种“非常态”的消费方式,就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告银行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可以查询、提供相关证据的能力。在出现“非常态”信用卡交易时,其应该承担更为专业严谨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抗辩理由。

  2021年12月,法院一审宣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赔偿款937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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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国外消费,信用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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