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日期:2014-09-19 22:04
今天,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利用手机银行无卡取款、无卡转账业务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运用手机终端取现、消费2.9万元,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李某不法判决,表示要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李某在使用被害人刘某的手机时,获取李某银行卡信息。次日,李某在某银行ATM机上,输入刘某的信息后取出两万元。随后,李某又利用手机银行转账业务,将刘某信用卡内9000余元转账用于购买钻石项链和黄金手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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