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信用卡不设密遭假签名盗刷 律师称可拒还款
浏览: 来源:解放日报 日期:2014-07-30 10:45
宋先生的无密码信用卡被一家酒吧服务员连刷三次,并在签购单上仿冒签名,卡内金额被盗用。这起事件中,商家难逃其责;但作为发卡方的银行,一句“不承担核对签名的责任”,也让消费者很胸闷。记者走访发现,类似的盗刷事件已不是偶尔发生。那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吗?
银行:无义务核对签名拒担责
宋先生有一张牡丹信用卡,刷卡时只需持卡人签名而不设密码。今年年初,他在古北地区银珠路一家酒吧消费了938元。结账时,服务生称“信号不稳定”,将该信用卡取走;此后,又两次要求宋先生刷卡,直至第三次才告知“扣款成功”,并拿来一张单据请宋先生签名。
当月月底,宋先生上网查询账单时发现,那晚在一家他根本没去过的家电经营部产生两笔938元的交易款。为寻回钱款,宋先生与银行开始了为期半年的交涉。从银行邮寄来的三张交易单据上,宋先生发现只有最后一张是自己的亲笔签字,其他两张明显是伪造。对此银行回复,核对签名不是其责任,无法追回两笔钱款。
“核对签名不是银行的责任?这似乎说不过去。”宋先生觉得,自己没有遗失信用卡,而是在正常消费情况下遭到损失。根据信用卡通常使用规则等,仅需对自己签字确认的交易承担还款责任。事情发生后,发卡行有义务与收单行及特约商户进行争议处理。
律师:非持卡人签名可拒还款
尽管持卡人觉得银行难辞其咎,但信用卡相关领卡合约中似乎都写明银行没有责任核对签名。《牡丹卡领用合约》就规定,对于不设密码的信用卡来说,如果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来拒绝付款。此外,央行[微博]《银行卡管理条例》规定,仅凭签名消费的信用卡在确认不是本人签名后,责任转移到刷卡商家身上。
“这样的免责条款属于霸王合同,对持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认为,按照国际惯例,宋先生可以尝试向银行讨回损失。吴冬解释,不管是万事达卡还是维萨卡都有明确规定,只要确认交易的不是持卡人本人签名,持卡人都可以拒付。在持卡人因相关问题要求拒付时,银行都会自行比对签名并如实帮助用户追回损失。就算到了诉讼阶段,签名的真伪也可以通过司法举证来证明,而无需用户自行举证。
记者了解到,国外信用卡一旦被冒用者消费,持卡人只需承担较少的限额责任。比如,德国仅需承担100马克,英国的规定是30英镑,法国的要求是400欧元,其余款项均由发卡银行承担;美国的《诚信贷款法》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承担50美元的责任。
市民:应调整和明确银行责任
在国内一些类似判例中,作为“强势方”的银行往往被判不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持卡人该如何保障权益?
业内人士说,宋先生的刷卡方式有一定瑕疵。到商家消费时,一旦服务员把信用卡拿走,持卡人应该跟随监督相关操作流程,让刷卡和出单过程都在自己的视线内完成。此外,在目前金融骗局多发的情况下,无密码信用卡最好开通短信消费提示,以使多增加一道安全防护。
一些信用卡用户表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和利益获得方,相对于普通持卡人来说属明显强势一方。建议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调整和明确银行在类似情况下的责任,不能让其通过一张持卡人很难逐句看懂的合约而完全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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