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厦门网 日期:2016-08-09 10:33
“本人手机号码及预留邮箱,并没有收到相关账单和短信提醒,以致错过规定还款期限。”“利息和滞纳金是怎么计算的,怎么才逾期几天,就产生如此高的利息和滞纳金?”近日,市民杜先生向市消保委递交了一份申诉函,对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收取的“利息及滞纳金”有异议。
这位市民的观点有没有道理?这次投诉事件中,银行该注意尽哪些方面的义务?
【市民疑惑】
信用卡利息到底该从何时算起
杜先生有一张光大银行的信用卡,今年4月19日和20日分别消费三笔,合计26857元。
杜先生说,据以往消费经历,距还款日一周和半个月之前,会分别有邮箱账单及还款短信提醒,但这一期他手机号码及预留邮箱并没有收到账单和短信,以致错过规定还款期限。
6月12日上午9点多,杜先生收到该行还款提醒短信。短信告知,该三笔消费款项还款日为今年6月6日。当日,他就赶紧将这三笔消费合计款项全部还清。
7月6日下午15点多,杜先生又收到短信,称6月账单有一笔780.25元款项要还。当天下午,他拨打服务热线才知道,该笔款项是消费利息和滞纳金。
“怎么才逾期几天,就产生如此高的利息和滞纳金?”杜先生很疑惑。热线人员称,逾期还款利息是从刷卡消费日起按消费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的。杜先生认为,这样收不合理,应该从6月7日逾期起算,且逾期还款责任不能全部推给用户,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及时提醒告知义务。
杜先生还说,最初办理信用卡时,该行工作人员从头到尾没有提醒告知逾期还款利息和滞纳金条款。为此,他认为,责任不全在他本人身上,银行应负主要责任。
【银行回应】
邮件及短信均有系统发送记录
对于杜先生反映没有接到短信提醒的情况,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回复称,针对杜先生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该行总行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5月22日就向杜先生邮箱发送了电子账单,并于2016年6月3日16:16:19向杜先生手机发送还款提醒短信,以上操作该行均有系统记录。
该银行总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给记者的记录截图显示,该行已于6月3日16:16发送还款提醒,并已发送成功,内容为“05月账单:您的**信用卡金卡最低应还1342.57元,应还26851.43元,到期还款日为06月06日,请确保按时还款。”
【律师观点】
银行收费符合规定
业内人士丁女士说,银行本身就有提供50多天的免息期,持卡人没有按时还而被罚息和收滞纳金,这很正常。从杜先生的叙述来看,这家银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符合规定。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福猛表示,杜先生提到的银行“逾期还款消费利息,从刷卡消费日按消费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收”条款,没有超出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信用卡业务计结息的规定,该条款对杜先生有约束力。
陈福猛认为,若杜先生真的没有在适当期间收到有关通知,则在逾期还款问题上,银行存在一定过错。当然,同一张信用卡每个月的账单日和还款日是相对固定的,作为客户也要合理注意。
陈福猛同时强调,从客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角度来看,银行在提供的格式合同及其他有关申请信用卡的材料中,应以“重要提示”等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水平、计结息规则等费用信息,及其他直接关乎客户信用、义务等切身利益的信息。当然,银行亦应将有关合同副本交付客户或将查询有关合同条款的具体方式告知客户。
【链接】
信用卡逾期还款 相关规定看仔细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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