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主播诉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案改判:合法但利息过高应减少
发布:2018-01-03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445
刷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认为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将建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银行该规定无效,退还利息。李晓东一审败诉。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于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253元 。
李晓东的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晏艳认为,本案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对于正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非恶意导致信用卡金额未全额还足,而承担全额罚息明显不公,以违约金调整作为平衡双方利益手段,在处理个案时能清晰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关系。
“全额计息”引诉讼,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2年10月,李晓东在建行北京西直门北大街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的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的27日。
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的账单周期内,李晓东消费了18869.36元。4月27日,建行自动从他绑定的储蓄卡中扣款18800元,因储蓄卡账户余额不足,尚欠69.36元未还。5月7日,他收到了银行新一期的账单,上面显示有317.43元利息。
李晓东的账单还显示,在账单周期内,他首次消费4124元的银行记账日为2016年3月15日,欠款69.36元于2016年5月3日被扣划清偿。
这300多元的利息跟建行信用卡的计息方式有关。该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日还款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领用协议》第五条第4款中约定:甲方未在到期划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这意味着,李晓东的信用卡逾期的利息计算方式,不是以未还的69.36元为基数计算,而是以账单周期内全部欠款18869.36为基数。
李晓东认为,该计息方式不合理,且建行对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加重了他作为消费者的责任,将建行北京分行、建行北大街支行、建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
在一审败诉后,李晓东上诉至北京二中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领用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低。
二审法院:计算金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本案计息条款以账单周期内的全部消费款项作为计息基数,并非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针对本案计息条款项下的利息是否属于违约金的问题,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属于违约金,李晓东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向建行北京分行偿还消费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建行北京分行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北京市二中院称,本案计息条款合法有效,持卡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但是,依据该计息规则在个案中计算的赔偿金额如果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持卡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北京市二中院称,建行北京分行因李晓东未能按时还款而受到的损失,应是未偿还部分款项69.36元自首次消费记账日(3月15日)至该款项实际偿还日(5月3日)的利息损失。参考《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有效利息约定上限标准即年利率36%,核算的银行利息损失金额为3.40元,显著低于按照本案计息条款计算的利息金额317.43元。
李晓东上诉主张对本案中的透支利息即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北京市二中院以银行受到的利息损失为基础,结合未偿还款项占全部消费款项的比例较低、延迟还款时间较短、李晓东的过错程度较轻以及银行的营利模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支持了李晓东的上诉主张。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李晓东支付的违约金包括两部分:一是69.36元欠款按协议约定日百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已偿还款项18800元,按照不超过日万分之一标准,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计算利息,两项赔偿金额合计63.68元。
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建行北京分行向李晓东返还扣划的款项253.75元;驳回李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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