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额计息并非“霸王条款”,适度调整更利行业发展

发布:2018-06-27      来源:卡研究资讯      浏览:383

  高法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个《规定》,很多媒体都以“全额计息即将结束”为题进行了评论,更有甚者将“全额计息”定义为银行的“霸王条款”。本刊也就该《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接受了十数家媒体的采访,在采访中本刊对这份意见稿阐述自己的观点,即信用卡全额计息并非“霸王条款”。

  随着中国信用卡产业的发展,涉及信用卡刑事与民事纠纷也与日俱增,在很多涉及信用卡的相关案件判决中,依据司法机关不同的理解,判决结果更是五花八门,基本结果包括三种情况:银行胜诉、用户胜诉、银行与用户各自承担一定比例,但是每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有其特殊的背景,很难成为判例而被其它案件在审理中作为参考依据或标准,这也为司法机关判决银行卡相关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正是针对这样的情况,高法出台这项《规定》,一定程度上为解决纠纷制订了一些标准,这是非常必要的。

  信用卡作为一种小额消费信贷产品,为持卡人提供了50-56天的还款免息期,也就是让持卡人可以在这个时间段内免费使用银行的资金,同时自有资金可以进行周转或进行投资。提供免息还款期是信用卡的一大特点,但是只针对到还款日全额还款的持卡人才能享受,而如果因资金问题无法全额还款,也可以选择最低还款方式归还信用卡应偿还金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有些银行低到5%。采用最低还款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资金周转面临的暂时困难,同时又不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只是采用最低还款方式将不再享受信用卡的免息还款功能,即信用卡使用的每笔交易将从其记账日开始计收利息。

  此次《规定》中针对未能全额还款的计息方式提出了两个方案,第一个是将现行全额计息方式改为未偿还金额部分计息,第二个是不改变现行全额计息方式,只是当持卡人归还超过应偿金额的90%后,剩余未偿还部分计息。比较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将彻底改变了现行的信用卡全额计息模式,这个方案是目前社会和媒体的主流声音,似乎只有彻底否定了传统计息方式这一条路才是正路,而全额计息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使用信用卡,银行不仅仅为持卡人提供了50多天的免息期,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按期全额归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完全是免费使用银行的资金,如果合理地将自有资金与信用卡搭配,可以让自有资金产生收益。银行还要为信用卡提供大量的用户权益、消费优惠等服务,来保持对用户的粘性和活跃,通过持卡人用卡获得相应的收益。而目前造成的舆论导向却是一方面用户要求银行提供更多的免费服务,另一方面一再要求银行降低各种费用,完全忽视了市场化规律。中国的银行卡收单费率正是在有关部门的要求下成为了“全球最低”水平,极大地约束了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步伐。

  既然信用卡是一款产品,就必然有产品的规则和其商业模式,其如何定价应该由产品提供方依托市场情况进行决策与制订,既然信用卡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免息还款”和大量的用户权益服务,那么必然要通过另外的形式来获得收益,这就包括了商户刷卡手续费和持卡人未全额还款时的资金计息、分期手续费等,同时也要向未履行相应使用规则的用户收取违约费用。因此,信用卡采用全额计息还是未偿计息方式,应该由发卡银行根据自身发展要求进行选择,持卡人也同样拥有自行选择采用何种计息方式的产品。

  比较社会中的非法现金贷产品,既没有为用户提供任何贷款之外的服务,也没有提供相对透明的费率价格,还能野蛮式发展,消费者遭遇到问题时甚至投诉无门,却未见司法部门出台相关纠纷解决规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裸条贷”、“套路贷”的肆意蔓延。而银行信用卡业务都是具有明确的计费标准,用户可以自行根据资金情况选择还款方式,或全额还款享受免息免费,或最低还款解决资金压力,但要承担资金成本。

  对于经常采用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的用户,由于其对信用卡资金的使用属于刚性需求,那么对信用卡使用章程和计息规则等应该是完全接受。同时信用卡还为用户提供了全额还款免息和部分还款计息两种非强制性的选择,相比社会上的现金贷等产品,信用卡的使用规则还是很明确地告知了用户,所以社会上动辄将信用卡的规则列入“霸王条款”是极其不公的。

  此次高法出台《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方案,其初衷与央视记者状告某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密切的联系,该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以这位央视记者胜诉、银行按照“未偿金额计息”方式成为终审判决,客观地说,这个案件的结果也的确成为信用卡行业中的一个典型的案例。

  案件中的央视记者是通过某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进行约定还款,由于当期存款不足,在归还12000多元应还金额时,造成了60多元差额未能全额还款,导致该银行采用全额计息方式。根据多年从业经历遇到的案例来看,类似像这位央视记者遇到的情况还是很多的,有的是因存款不足的,也有的是记错还款金额仅归还了整数金额而忽略小数金额的,这类情况的发生都是属于持卡人正当“失误”所造成,而且金额多为“零头”。为此,中国银行业协会还修订了《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明确要求会员银行提供信用卡还款的“容差容时”服务。

  在容差服务中规定了10元范围内的差额未还部分视同全额还款不计息,差额部分计入下期账单。但是10元的差额宽度的确已经难以满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的发生,那些通过绑定借记卡还款的用户,以及因金额记错而仅还整数部分金额的用户,从心理角度分析,其目的还是要为信用卡进行全额还款,虽然造成未全额还款产生利息的责任在于个人,但是也正是因此引发了消费者和发卡银行间的矛盾,更进一步地影响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对于之前的“容差”服务的确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了。

  在此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方案中,相当于将容差服务从10元扩大到了应全额还款的10%,如果用户还款已经超过应全额还款的90%,即以未偿金额计息,未达到者仍按照全额计息方式。应该说,这个方案照顾到了现行计息方式与持卡人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发生,一方面不用对现行计息方式进行改动,一方面促进发卡银行充分考虑持卡用户一些特殊情况给予特殊的处理方案,减少用户因正当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实际上,一些银行已经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为信用卡用户提供了相应优惠计息服务,除了工行在部分卡产品采用了未偿金额计息方式外,某些银行也为信用卡用户提供了普卡容差100元、金卡白金卡容差200元的服务,大大超过了银行业协会的“容时容差”服务规定的10元范围。如果此次高法采纳第一个方案,但是由于仅为解决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的参考规则,对现行规则并不具有强制性修改要求,而发卡银行可以选择继续执行现行规则,那么势必造成相应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也增加了司法机关对相应案件的审理负担。

  因此,此次高法出台《规定》,既要考虑到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标准统一性,同时也要考虑到发卡银行业务规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按照市场的要求适度调整,只有这样更有益于信用卡行业得以健康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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