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12-25 11:56
信用卡作为现如今人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金钱流动方式,因信用卡矛盾导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柳城法院就此类因信用卡导致的诉讼进行了判决。
原告吴某于2015年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随即交给被告张某使用。被告张某一边透支一边还款,至2017年2月10时该信用卡尚透支20000余元。2017年2月10日被告张某通过《证明》确认涉诉信用卡在自己手上,并承诺逐月还清卡上欠款,还清之后将卡交回原告吴某。由于被告张某在催告后仍未清款还卡,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微信支付偿还信用卡2470元,2017年5月28日通过柜面现金偿还18077.2元,共计20547.2元,并注销该信用卡。之后向被告张某索款无果,故形成本案诉讼。
双方矛盾激烈,无法调解,案件审理法官在开庭审理后进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告吴某将信用卡借给被告张某使用,其实质是授予被告张某以原告吴某名义向银行借款的权利,同时也将按期向银行还款的义务交由被告张某承担。被告张某刷卡消费的行为实质就是以原告吴某名义向中国民生银行借款使用,其使用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张某不按期还款行为致使原告吴某向银行偿还了本息20547.2元,使原告吴某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张某向原告吴某偿还205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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