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咸阳日报 日期:2019-05-20 10:47
近日,旬邑法院判处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潮某因非法持有他人14张信用卡,并将信用卡提供给他人从而获利,被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潮某伙同张某(在逃),先后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用潮某身份信息办理了两张电话卡、四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上银行,之后,潮某将两张电话卡、四张银行卡全部交给张某用于犯罪,并唆使张某在社会上收购银行卡。张某以一张银行卡500元收购,所收购的银行卡必须是按程序办理的。先办电话卡、再办银行卡,办银行卡时需预留前期办好的新电话号码,银行卡必须开通“U盾”网上银行。2018年6月份被告人潮某开始在朋友、同事周围收购按该程序办理的银行卡,一张银行卡300元,潮某从中赚取差价。潮某先后联系了蒋某等人及其认识的学生办理银行卡14张,后快递寄给张某,非法获利1300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潮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4张,并将卡提供给涉嫌犯罪的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对被告人潮某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中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些银行卡都是用公民的真实身份信息办理,如提供给犯罪分子,将会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制造障碍。
记者寄语:办张银行卡是个再普通不过的日常行为,想提醒大家的是,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进行买卖,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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