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武检之声 日期:2021-11-11 16:42
在路上捡到银行卡,并夹着写有数字的白纸,查询后竟能取款,这样的“天降横财”你敢取吗?近日,武平县检察院对一起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利用ATM自动取款机取款案提起公诉。
案情摘要
2021年7月5日11时许,赖某某在武平县审计局门口道路上拾得银行卡两张及包着银行卡的写有数字的白纸一张。后赖某某到银行ATM前,根据白纸上的数字将其中一张银行卡取现18000元。后欲再次取款时发现所拾银行卡已被挂失无法取款,遂将拾得的两张银行卡及白纸丢弃到乡村路边。2021年7月7日,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其带领民警找回了两张银行卡及写有数字的白纸,并退还了被害人1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分析
武平县检察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均被判决认定。
检察官说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本案被告人赖某某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因一念之差,利用ATM盗取他人卡内钱款,心存侥幸的以为“天降横财”,谁知竟然触犯了刑法,面临牢狱之灾。
君子爱财,取之应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广大群众拾得他人银行卡后,应牢记“拾金不昧”传统美德,及时交给发卡银行或者公安等相关部门,切不可因一时贪念使得自己身陷囹圄。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银行卡及密码,尽量不要将密码附在银行卡上,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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