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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前信用卡盗刷的损失和责任应由谁承担

浏览: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20-03-12 10:49

  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人们也逐渐追求更高效率的服务,信用卡由此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使用。信用卡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因其产业的不成熟,各种问题也随之开始显现,如信用卡被盗刷的现象频繁发生,对持卡人的利益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而我国关于信用卡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甚健全,以至于持卡人的维权途径较为单一。因此在信用卡盗刷这类案件中,持卡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法律对持卡人资金安全的保护有时得不到落实。

  案情简介

  张某系A银行的白金信用卡用户。某日,张某发现自己所持的A银行的信用卡遗失,随即向该行的客服咨询信用卡挂失的相关流程规定。不久,张某在该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了信用卡书面挂失手续,并从该行工作人员处得知该卡在遗失期间有数笔透支消费的记录,共计人民币六千多元。张某当天要求该行提供其遗失信用卡消费的详细信息,而消费信息显示在遗失期间张某所拥有的信用卡在多个不同场所被数次消费使用。经确认,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名要么与张某名字不符,要么难以辨认。在张某对该卡遗失期间的数笔消费提出异议后,该行依据当时信用卡退单的相关规定,与有关的代办行进行交涉,但与此案有关的收单机构均相继拒绝退单。随后,张某以数笔消费记录非其本人持卡消费,A银行无权将其计入自己账户,对自身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银行删除自己所持信用卡于遗失期间发生的数笔消费记录。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真卡遗失后挂失前信用卡盗刷的损失和责任应由谁承担?

  张某认为该行将信用卡将以密码交易的方式擅自变更为签名交易,违反了信用卡有关章程的约定,并且“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处消费时,特约商户也未对“持卡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存有委托付款关系,银行、特约商户的行为致使信用卡被盗刷的风险增加,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收单机构和发卡行擅自将消费款项进行划转,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发卡行承担。

  A银行辩称,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下信用卡也是可以使用的,在发卡行的特约商户处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并非是强制性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是特约商户没有尽到审核签名的义务,发卡行不是责任的主体,同时在信用卡章程中也作了发卡银行对信用卡遗失后至挂失前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

  案例分析

  首先,张某的信用卡在遗失后被盗刷,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张某的签名明显不符。再者,在一开始张某与A银行约定,信用卡的交易确认方式为密码确认,而后期A银行擅自将密码交易方式改为签字确认。纵观全案,该信用卡未经授权而被使用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且A银行擅自改动交易确认方式及未对信用卡使用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的行为属于明显违约;在A银行与张某之间存有合同法律关系,A银行的辩解没有任何依据。虽然张某遗失信用卡属于对信用卡保管不善的行为,也具有违约情形,但这并不是认定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理由。

  评述

  在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件中,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在持卡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时,可供持卡人选择的被告有:未经授权的使用者、发卡行、收单行以及特约商户。其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决的前提是发卡行存在违约行为, 发卡行对持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义务消除这些消费记录。但是在该过程中因持卡人存有对发卡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过错,持卡人也有向发卡行承担一部分损失后果的义务。而特约商户也要按照实际情况,根据其存在的过错程度以及违约情况来确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虽然一般情况下收单机构不对持卡人承担任何责任,但是,若收单机构存在违约情况,发卡行在对持卡人承担责任后,也可以向支付款项的收单机构来进行追偿。收单机构在赔偿后,可以要求特约商户对其因赔偿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最后特约商户在赔偿后,可直接要求未经授权使用者来承担责任,即未经授权使用该信用卡者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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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挂失信用卡,信用卡盗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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