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襄阳日报 日期:2014-09-16 10:00
男子王某与雇主刘先生同坐朋友的车时,捡到雇主的信用卡,王某心起贪念从中取款15000元。近日,襄州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王某与李某同在刘先生负责的工地上干活。2014年4月15日,王某与李某驾车找刘先生,索要其拖欠的工资。刘先生便拿着信用卡,前往银行取款5000元交给李某。回家途中,王某见刘先生不慎将卡遗失在车后座上,便捡拾起来。
当天中午,王某与刘先生等人共进午餐。席间,王某向刘先生“打听”信用卡密码。当日下午2时许,王某持捡来的信用卡,分两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分别取款5000元和10000元。发觉信用卡遗失,刘先生立即到银行申请挂失。4月23日,刘先生持补办的银行卡办理业务时,发现卡内现金被人取走15000元,遂报警。
襄州区警方经过调查,将嫌疑人王某抓获。王某被抓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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