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期:2014-12-29 11:02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国人犯罪案件。被告人UMEH KOSISIOCHUKWU VENATUS(简称K.UMEH)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驱逐出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K.UMEH于2011年12月26日持尼日利亚护照由广州白云机场入境。2014年3月18日、19日被告人K.UMEH持塞拉利昂护照、冈比亚护照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办理信用卡共5张。
另查,中国与冈比亚于1995年7月中止外交关系,冈比亚国民持冈比亚护照不能进入中国境内。K.UMEH所持两本冈比亚护照的中国领事馆的签证及入境验讫章系伪造。经鉴定,K.UMEH所持塞拉利昂护照系伪造的护照。被告人K.UMEH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是城西区法院审理的首起涉外刑事案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此条规定删除,表明对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与我国公民犯罪的刑事案件一样管辖,不再区别对待。除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一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城西区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案件受理情况,开庭时间、地点,宣判时间、地点报上级法院;聘请有较高英语级别的人担任翻译,制作针对性送达笔录,详细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必须遵守的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派辩护人,庭审中慢发问、细翻译,使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切实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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