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海南特区报 日期:2016-05-26 17:12
使用捡到的一张身份证到各大银行骗领信用卡20余张,并卖给他人获得4000多元。后来,王某再次到某银行骗领信用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落网。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对王某某一案做出判决,王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拿着其在海口南大桥附近捡到的一张身份证(姓名为段某某,身份证号为362330197×××××1219) 在中国农业银行骗领6张银行卡、在中国银行骗领4张银行卡、在中国工商银行骗领5张银行卡、在中国建设银行骗领4张银行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骗领3张银行卡,并将骗领的银行卡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之后将卖得的赃款44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8月7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拿着姓名为“段某某”的身份证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中洋公馆一楼农业银行骗领银行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数量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骗领其他银行信用卡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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